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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學術]何謂「遊戲」

  • 路德維希·維根斯坦
路德維希·維根斯坦可能是第一個試圖為遊戲下定義的哲學家,在其著作《哲學研究》中[5],維根斯坦提出遊戲的幾個要素,像是玩耍、規則及競爭,但這些都無法適當定義遊戲。維根斯坦認為人類用「遊戲」來稱呼許多不同的活動。不過隨著之後遊戲定義的提出,現在的哲學家認為維根斯坦提出的不是最終的結論,像托馬斯·霍爾卡就認為Bernard Suits對遊戲下了很好的定義。
  • 羅傑·凱洛斯
法國社會學家羅傑·凱洛斯在著作《遊戲與人》(Les jeux et les hommes)定義遊戲是有以下特性的活動:
  1. 有趣:遊戲有可以使人輕鬆的特性 
  2. 獨立:有特殊的地點及時間 
  3. 不確定:活動的結果無法預知 
  4. 無生產性:參與者無法得到實質上的報酬 
  5. 受規則的約束:遊戲有其規則,和一般日常生活的有所不同 
  6. 虛構:參與者知道這和現實不同 
  • 克里斯·克勞福德 
電腦遊戲設計者克里斯·克勞福德是《電腦遊戲設計期刊》的創始人,試圖用一連串的二分法定義遊戲:

  1. 創造力的表現,若是為其本身的美,稱為藝術,若是為了金錢,則是娛樂。 
  2. 一個娛樂若有互動,可以稱為玩耍,像電影及書都是無互動娛樂的例子。 
  3. 若玩耍沒有目標,稱為玩具(克勞福德認為指他的定義,(a)玩的人若設定規則,玩具也可以是遊戲(b)The Sims及SimCity是玩具,不是遊戲),若玩耍有目標,稱為挑戰。
  4. 若挑戰沒有「需要打敗的對手」,稱為智力遊戲,若有對手,稱為衝突(克勞福德承認這是主觀性的測試,像有些視覺遊戲配合人工智慧演算法,可以用類似智力遊戲的方式來玩,例如吃豆人)。
  5. 若玩家只能超越對手,但無法用影響其表現的方式攻擊對手,這稱為競爭(競爭包括賽車及花式滑冰)。
  6. 若在遊戲中允許攻擊對手,這就是遊戲 。
在2008年獲頒雨果獎最佳互動電玩遊戲獎的Kevin Maroney曾說:「遊戲是一種具有目標和結構的娛樂形式。」國際遊戲者協會紐約分會會長曾說:「遊戲是一種藝術形式,其中參與者(或稱玩家)要作出各種決策,以便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通過遊戲令牌管理資源。」

遊戲公司GameLab的行政總裁Eric Zimmerman則指遊戲是一種「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進行的有規則的活動」。Bernard Suits認為:「玩遊戲就是參與一個朝向特定狀態的活動,只能使用符合規則的特定方式,由於規則會使得可用方式的選擇性更少,接受這些限制唯一的理由是這樣才能讓遊戲進行。」

來源: 遊戲